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致使受害人死亡,鉴于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受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1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s218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包屯段清水河桥处时,与对面贾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事后,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家属自行和解,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受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贾某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