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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未确保安全 致人死亡方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1-04-13 16:44:16


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无施工资质又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使被害人高空作业,造成被害人身亡,但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7月,扶沟县南关的陈某因需拆迁自己的平房,便与李某协商拆迁事宜,双方商定工钱为3000元。李某遂和梅某一起找到被告人丁某,三人到拆迁现场看后决定可以承接该工程。被告人丁某和李某均找了部分民工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2010年7月4日,丁某负责在平房顶上将楼板撬开,梅某负责挂板后示意吊板机司机起吊工作。当日11时许,梅某在扒房过程中突然从平房顶上坠落致使当场身亡。事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丁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没有获得施工资质又不具备安全设施保证的条件下,组织人员进行高危作业,造成被害人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丁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已表示谅解,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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