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因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0年9月23日下午,在扶沟县练寺镇周寨行政村公路上,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韩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致被害人韩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事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与被害人调解,并与被害人韩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损失2万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