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受害人无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各项损失的40%,计款61578.24元,原告(反诉被告)杨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60%,计款13141.08元。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之夫路某生前从事油罐维修、焊接工作。2010年9月11日下午,路某受被告(反诉原告)张某邀请,到张某处为其焊接油罐。2010年9月13日上午,路某在焊接油罐过程中发生油罐爆炸,致使路某全身85%烧伤,其中50%为重度烧伤。爆炸也造成张某烧伤,两个油罐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将路某送至周口市烧伤医院治疗。路某因伤情严重,于2010年9月19日死亡。路某治疗花去医疗费52225.6元。张某受伤后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9天,花医疗费7441.8元。
路某虽从事油罐维修、焊接工作,但未取得油罐焊接、维修的技术资质。张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及营业执照,其加油站设计、消防也未经验收。另查明,路某在焊接油罐时,张某的两个油罐(汽油罐和柴油罐)并列于地上,且两油罐放置很近。路某在焊接柴油罐时发生爆炸,引爆汽油罐。路某操作时使用的电焊机由张某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丈夫路某给张某焊接、维修油罐,交付的是工作成果,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二者属承揽关系。杨某以张某亲自驾车将路某接到加油站,电焊机由张某提供为由,认为二者是雇佣关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因维修、焊接油罐是一项高难度,高危险性作业,焊接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焊接、维修油罐的技术,且该项工作需焊接人员单独完成,工作上具有独立性,路某不具备焊接、维修油罐的专业资质,而承揽该项业务,且未按行业规范操作,致使爆炸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其应当知道路某不具备焊接、维修油罐专业资质,在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让路某为其焊接、维修油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