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被告贾某一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因被告黄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贾某个人债务,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
被告贾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5日,被告贾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杜某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贾某同时给原告出具了还钱协议书一张,该协议书载明:“贾某欠杜某的钱,保证在3月底前归还,如不归还,粮食局门市部和东关小区房子折价归还”。贾某分别在上述两份字据上签名并加捺了指纹。但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某经手给原告杜某出具欠款10万元的欠条,因该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黄某称该欠款系贾某个人债务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