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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亡谁赔偿 法院公断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1-04-13 16:39:58


医院购买医疗保险是一种新尝试。患者意外死亡,医院难逃其责;安抚好死者家属却遭保险公司拒赔,一场纷争只有靠法院公断!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保险纠纷案,被告中国财险公司扶沟支公司被判支付原告扶沟县妇幼保健院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金57000元。

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一份,内容是: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等险种,并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09年11月25日0时起至2010年11月24日24时止;保险费交付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约定交齐保险费。

2009年12月24日,患者李香丽到原告处待产,当晚分娩过程中,因患者并发羊水栓塞,引起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发生严重的产后大出血及失血性休克。抢救后,经征求家属同意,患者转往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2月26日,在扶沟县卫生局主持调解下,原告与患者丈夫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7万元,并于当日交付。原告赔偿受害人后,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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