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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焚烧不当 殃及男童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13 16:39:02


公众场所人流量大,焚烧垃圾不仅危险、不安全,且易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高某被判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879.4元的70%,计款4815.49元;同时赔偿原告王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被告高某系扶沟县邮政局职工,在扶沟县固城乡邮政支局工作。2010年6月1日下午5点左右,高某在扶沟县固城乡邮政支局门前,点燃废弃不用的票据、纸片、明薄膜等单位垃圾,未等燃烧完烬就离开燃烧现场,这时在一旁玩耍的原告王某某(3岁)不慎摔倒,被焚烧的垃圾烧伤左上肢。后王某某被送往河南省周口市长城烧伤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4899.4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在公众场所以焚烧方式处理单位垃圾,应意识到会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的威胁及隐患,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事件发生。但高某在点燃垃圾并在垃圾燃烧过程中离开现场,致使原告王某某烧伤并住院治疗,属处置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部分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响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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