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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有保障 人命关天应担当

  发布时间:2011-04-13 16:32:53


交通肇事负全责,逃往他乡亦落网。近日,扶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金96139元、丧葬费14614元、赡养费24034元。

2008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豫P73112红色昌河面包车沿扶沟县城北扶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油公司北边,撞住与其同方向行驶的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其继续驾车向北行驶。行驶至扶沟县县直高中门口处时,因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偏左行驶,占据对方车辆行驶路线,撞住由此向南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逸,于2010年10月28日在荣成市被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姊妹一个,与吴某结婚后一直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儿子,1980年4月15日出生,女儿1986年1月2日出生。其母亲王某出生于1928年1月21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致李某某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96139元、丧葬费14614元、赡养费24034元的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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