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亦违法,醉驾更严重;车祸猛于虎,害人又害己。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201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醉酒无证驾驶豫P79909号丰田轿车沿扶沟县扶亭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鸿生生活超市前,将同方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高秋英撞倒,致使高秋英当场死亡。相撞后,丁某向左打方向,措施不力,又与相对正常行驶的豫P72285号急救车相撞。丁某驾驶的车辆斜向东北,撞入公路东的沟内,致使急救车的司机尹海彬及乘坐人郝秀丽、李富松、刘华丽不同程度受伤,丁某及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丁振鹏亦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受不同程度损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丁某与受害人高秋英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高秋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0000元。同时丁某分别赔偿尹海彬、李富松、刘华丽、郝秀丽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056.73元、3259.60元、3646.73元、21415.47元;赔偿宋法国汽车修理费、材料费13000元。以上共计赔偿475378.53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