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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登记给付钱款 调解离婚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1-04-13 16:26:39


    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为与原告结婚登记,办理登记当天,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该款项,经法院调解原告返还被告现金4000元。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双方都到外地打工。2008年12月22日(农历),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9年3月16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二人婚后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

    本案经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二、原告返还被告现金4000元。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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