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后,没有冷静地协商解决,一时冲动持刀将原告刺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93.7元。
原告与被告同是经营中巴客运生意的个体户,二人曾因生意上的琐事发生过口角。2010年7月15日上午,原告从周口回到扶沟汽车站后,原、被告双方两次发生争吵,被告遂用水果刀扎伤了原告左大腿,随后,被告被扶沟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制止。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为:转扶沟县医院治疗。2010年7月23日,原告转入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下肢股内后侧刀刺伤术后;2、左下肢创口处感染。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因与原告发生争吵,便持刀将原告刺伤,被告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故被告对原告因受伤所造成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原告的损失,因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