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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足酿成千古恨 触刑律被抓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1-04-02 12:09:41


    一失足酿成千古恨,触刑律被抓后悔迟。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痛哭流涕,悔恨不已。“一失足酿成千古恨”,这句话用在被告人方某身上再恰当不过了。  

    2010年11月6日夜,被告人方某在和朋友家聚会后回家。凌晨2时许,当他走到扶沟县聚鑫园院内一停车棚旁边时,借着路灯,他看到孙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顿起盗念之意,遂偷偷将车推出车棚,骑上就走。正当被告人方某暗暗窃喜,骑着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扶沟县某厂西边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到此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为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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