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初,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原扶沟县公路局局长李某,时逢李某外甥女刚大学毕业正在找工作,被告人王某便称与河南省卫生厅高官系亲属关系,能够通过其高官亲戚安排毕业学生到省人民医院或省城其他医院工作,取得了李某信任。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以安排李某外甥女工作为由,从李某处先后骗取14500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便不见踪影。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得知李某四处寻找其行踪,迫于压力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诈骗款项如数退还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还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