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婚后因与被告生气,离家独自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经医院诊断患有腰间盘突出疾病,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并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2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6月,原、被告生气后,原告离家独自生活至今。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条几一套、皮沙发一套、“海尔”牌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被子两条、梳妆台及凳子各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以上物品除电动车原告骑走外,其余均在被告家中存放。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于2010年3月5日经扶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间盘突出,至今仍未痊愈。
本案经城郊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同意。二、原、被告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被告自愿负担。三、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四、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