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两个儿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8848元。
原、被告于200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2005年12月12日生育次子,两个儿子一直随原、被告及原告母亲共同生活。原、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基础差,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2010年4月11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及两个儿子均是农村户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基础差,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0年4月11日被告从原告家中出走,至今无音信,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的两个儿子一直随原、被告及原告母亲生活,现因被告外出杳无音信,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两个儿子均随原告生活为宜,但被告应承担两个孩子的部分抚养费。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情况,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不予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