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不该大意,酿发命案罪责难逃。近日,扶沟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扶沟县南关村的陈某需拆迁自己的平房,便与李某协商,并谈妥工钱3000元。李某又和梅某一起找到丁某,三人到拆迁现场看后决定承接该工程。丁某和李某均找了部分民工。2010年7月4日丁某在平房顶上负责将楼板撬开,梅某负责挂板后示意吊板机司机起吊。施工过程中,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11时许,梅在扒房过程中突然从平房顶上坠落致使身亡。
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丁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没有获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不具备安全设施保证的条件下,组织人员进行高危作业,并且现场指使被害人高空作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已表示谅解,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