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同向行驶撞人致死 获得谅解判刑从轻

  发布时间:2011-04-02 11:57:55


    交通事故出命案,达成赔偿获谅解。近日,扶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1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8W357的三轮摩托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城郊乡赵沟村128KM+400M处,将与其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陈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陈某。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家属与受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51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