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香烟属专卖品,未经许可,不允许异地购买、运输和销售。近日,扶沟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从商丘市夏邑县购买帝豪(硬黄)香烟4350条,双喜(软国际)香烟1000条,红旗渠(世纪之光)香烟1000条,散花(软蓝)香烟500条,共计137万支,价值459500元。当日,陈某租车将上述香烟运回襄城县回族镇销售,晚11时途经永登高速扶沟县练寺段时,被扶沟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与扶沟县公安局查获,香烟被查扣。经检验,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经核查,陈某无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查扣香烟后经扶沟县公安局委托变卖,得款440791元,已上缴县财政。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