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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从法定 滥伐林木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03-28 16:39:20


    雇佣他人伐林木,认罪伏法获罪轻。近日,扶沟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4000元。

    2010年8月30日至9月1日,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杨某某等人,携带油据、绳等工具,对其购买的位于韭园镇湾赵村与谢村交界处赵某等人的222株杨树,擅自实施采伐。周口市森林公安局对现场勘查后,经鉴定,所伐树木蓄积量为24.1631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其购买的树木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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