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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凭证据 久占为业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03-28 16:38:06


长期以来,在民间一直流传着久占为业的说法。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房宅纠纷案,对久占别人房宅不予退还的被告仝某,法院并未支持其行为,而是判决:1989年之前仝某原所居住的房宅归原告李某所有;1989年之后仝某所翻建的三间堂屋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

原、被告诉争房宅坐落在扶沟县城桐柏路中段,解放前系原告二曾祖父祖业,当时有堂屋草房三间,西屋和东屋瓦房各二间及门楼一间。二曾祖父去世时,其独子即二祖父在外闹革命,由原告之祖父将其埋葬。因历史原因,解放后该房宅一直由被告一家居住至今,期间曾对三间堂屋进行了翻建。1985年原告受二祖父牵连下放后又落实回城,因无处居住向被告索要祖业遭拒。1998年二祖父在北京去世。2004年3月,二祖母出具赠与书一份,证明二祖父生前将其在扶沟县城的房宅全部交给原告之父及原告。2005年5月,原告之父去世。经查阅历史档案,被告现居住房宅经过解放后多次房改,该房宅国家没有没收。

法院认为,从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中可以看出,原、被告诉争房宅并没有没收手续及房租收交收据,说明该房宅未收归国有,仍属私有。被告虽然一直居住于此,但并未提供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该房宅落实其名下的任何手续和证据,其在原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也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依法不予保护。原告作为该房宅的受赠与人,应享有对该房宅的所有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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