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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感情淡如水 注重事实把婚离

  发布时间:2011-03-28 16:35:13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赵某于199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1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赵某某,2000年9月1日生育长女赵某某。2003年原、被告带女儿共同去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打工,2006年二人生气后被告从宁海县回到家中,婚生女儿赵某某一直在宁海县随原告生活。自2006年被告回来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之后二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6年因生气被告从打工地回来后,二人已分居三年以上,且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女儿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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