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在办案法官多次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小丽提出离婚,被告小军同意。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小月随原告小丽一起生活,被告小军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8000元。三、原、被告共同债务3万元,由被告小军负担,婚后共同财产解放牌厢式货车一辆归被告小军所有。
原告小丽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少,加上我们是再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虽然婚后生育一女小月,但我们仍未培养起来夫妻感情。现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特此起诉离婚,女儿随我一起生活,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小军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同意离婚。婚后共同债务3万元,由我偿还。
本案经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以上协议。(本文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