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琅琅读书的花季少年,却因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如今只能在高墙内悔过自新。近日,扶沟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单某的儿子是同学,曾跟随单某的儿子一起到过扶沟县某保险公司三楼单某的住室,熟悉单某的住室情况。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利用拾到的单某儿子丢的钥匙及知道单某钥匙存放处的条件,六次到单某的住室,共盗窃现金6000元,购物卡500元,香烟等,经扶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795元,以上共计9295元。王某第七次到单某的住室盗窃时,被单某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的父母主动赔偿单某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所盗款物大部分退赔给了被害人,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