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危险作业不谨慎,发生爆炸双方各担责。近日,扶沟法院审结杨某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张某赔偿杨某医疗费52225.6元,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240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640元,丧葬费10800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共计153945.6元的40%,即款61578.24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扣除张某已垫付的2000元,余额79578.24元;杨某赔偿张某医疗费7441.8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570元,护理费570元,两个油罐损失12750元,共计21901.8元的60%,即款13141.08元。
杨某之夫路某生前专业从事各种油罐维修、焊接工作。2010年9月11日下午,路某受张某邀请,到张某处为其焊接油罐。2010年9月13日上午,路某在焊接油罐过程中发生油罐爆炸,致使路某全身85%烧伤,其中50%为重度烧伤。张某也在爆炸中烧伤,两个油罐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用车将路某送至周口市烧伤医院治疗。随后,扶沟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对大火进行了扑救,并封闭了火灾现场,因未取得当事人陈述,没对事故原因作出报告。路某因伤情严重,于2010年9月19日放弃治疗后死亡。路某治疗花去医疗费52225.6元,张某先予垫付了2000元。张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9天,花医疗费7441.8元。
路某虽专业从事油罐维修、焊接工作,但未取得油罐焊接、维修的资质。张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及营业执照,其加油站设计、消防也未经验收。路某在焊接油罐时,张某的两个油罐是并列于地上,且两罐放置很近。路某是在焊接柴油罐时发生爆炸,引爆汽油罐。9月11日,路某来到张某加油站时,随身携带一背包,内装焊接材料、加油机示意图等。电焊机由张某提供。路某为农村户口,5个女儿已出嫁。
法院认为,杨某之夫路某给被告张某焊接、维修油罐,交付的是工作成果,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维修、焊接油罐本身就是一项高难度、高度危险作业,焊接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焊接、维修油罐的技术,且该项工作需焊接人员单独完成,工作上具有独立性,据此,应认定二者属承揽关系。路某不具备焊接、维修油罐的专业资质,而承揽该项业务,且未按行业规范操作,致使爆炸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应当知道路某不具备焊接、维修油罐专业资质,且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让路某为其焊接、维修油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路某的死亡,给杨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其它因素,张某应给予杨某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