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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要有据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03-14 17:54:54


    非法领取实不该,贪心不足必受惩。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褚某与被告杜长荣、谢全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杜某支付原告褚某78500元及利息(4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2月1日起算,38500元的利息从2009年元月9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杜某、谢某、庞某、陈某、褚某、刘某6人与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毫公路有限公司发生建筑工程供料合同纠纷,杜某等6人共同委托孙某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效期为一审终结。于2008年5月7日向扶沟法院城郊法庭提起诉讼,当日该庭受理此案。2008年9月23日该案经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经扶沟县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如期将欠原告褚某的施工款78500元交到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该款被被告杜长荣于2008年11月30日和2009年9月1日分两次领走。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杜某不是原告褚某的委托人,被告杜某领取原告褚某的施工款78500元,造成原告褚某的财产受损,在原告追要时理应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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