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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遗失存折索要巨款 存害人之心自作自受

  发布时间:2009-07-08 08:48:25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被告人张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张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四听妻子说在清理废品时,发现总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存折、存单各四张及信用卡三张,后张四夫妇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张三,张三将存折上张五等人的名字及存折金额抄写下来,并与张四一起谈论说如果存折的主人是国家干部的话,还能弄点钱花花。数日后,张三见到被告人张二说起捡拾存折之事,二人又说到当官的挣得钱多也不敢花,肯定怕别人举报他贪污受贿。后张二见到老同学张六(另案处理)又说起捡拾存折之事,张六说到张五原在某市委工作,现已退休。几天后张六想起被告人张一曾认识张五的儿子张七,便让张一询问张七其父张五是否丢失存折。几天后张七打电话给张一说有此事,张一打电话告诉了张六,张六便告知张二有这事。8月6日被告人张一在饭店与张七见面时说到捡存折的人到处折腾打听,又是检察院反贪局的,又是纪检会的,并说对方无非是想要点钱花。8月7日被告人张二打电话给张三询问张四想要多少钱,张四说要三至五万元,张二通过张三向张四说对方只给二万元,而张二向张六打电话却说要四万元,以便自己从中得一、两万元的好处。8月8日中午1点多钟,张一打电话给张七说对方有一个朋友在市公安局,公安局的这个人有战友在某纪委工作,对方至少要三十万元,晚上19时张七与张一在某市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某某饭店面谈时,公安机关将张一抓获,22时张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六,后张二、张三、张四陆续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张二、张三、张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丢失的存折、存单为手段,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被告人张一对索要的三十万元数额负责,被告人张二对索要的四万元数额负责,被告人张三、张四对索要的三至五万元数额负责,但由于四被告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均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一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六,系立功表现,依法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一及其辩护人辩称为张七帮忙和被告人张二、张三、张四的辩护人关于三人属从犯及张二、张三有立功表现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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