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一小字第9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732637-6。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坤柱,男,汉族,1980年6月25生,住扶沟县金海花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坤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坤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斌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扶沟县人民法院